环保部发文明确“未批先建”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义及相关处罚
时间: 2023-12-09 09:05:02 | 作者: 江南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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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发函明确:“未批先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环保部最新发文明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义,要求对“未批先建”项目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平整场地等不属于开工建设)。详情如下:
一、“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筑设计企业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逐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筑设计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四)“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建筑设计企业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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