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17日讯(记者 林莹 特约记者 刘佳)因瞒报严峻责任事端,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公司项目部司理林某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孙某某别离被罚款100万元、7.44万元、8640元。9月17日,海南一中院作出判定,保持文昌市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
2008年3月12日,文昌碧海城项目工地产生一同严重责任事端,形成一名工人逝世。该项目部木匠组工人刘某波在碧海城东苑12号楼二层顶面施工作业时,不小心跌倒,正好压在工作的圆盘锯,刘某波肺部方位被横向切开,导致其当场逝世。
事端产生后,文昌市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通过查询、取证,以承建该项意图福建五建公司瞒报事端为由,于2009年2月3日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对福建五建公司罚款100万元,对该公司项目部司理林某某罚款人民币7.44万元,对该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孙某某罚款8640元。
福建五建公司以及林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处分决议均表明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吊销上述三个处分决议。
文昌市法院审理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出产责任事端产生后,事端产生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相关部分陈述状况。福建五建公司及项目司理林某某、项目部安全员孙某某在事端产生后没有实行法定责任,陈述事端状况,而是与死者家属暗里签定宽和协议,采取了私了的方法处理事端。尤其是在事端产生一个月后,文昌市建设局对事端进行查询时仍不陈述。确定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成心隐秘事端、躲避法令责任的行为,根据法令规则,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属瞒报事端。文昌市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对福建五建公司、项目部司理林某某、安全员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分,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判定后,福建五建公司以及林某某、孙某某不服判定,以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以为,福建五建公司在文昌碧海城项目工地施工中产生安全出产事端后,应实行自己的法定责任,本着客观、脚踏实地的准则,按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第九条规则,及时、全面将事端产生的状况向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分陈述。
在事端产生一个多月后,文昌市建设局对事端状况进行查询时,福建五建公司仍未将事端状况进行陈述,文昌市安监局在正式进行查询事端的过程中,福建五建公司才向文昌市安监局陈述事端状况。因而,事端状况的查询获得,是被上诉人依法定程序查询获得,并非福建五建公司陈述。按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罚款处分暂行规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则,“成心隐秘现已产生的事端,并经有关部分查验事实的,属瞒报。”根据上述规则,福建五建公司对本次事端的产生存在瞒报的行为,并有意躲避法令责任。
林某某是福建五建公司在文昌碧海城工程的项目司理,孙某某是该项意图安全员,其自身责任亦应严厉按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的规则履行。《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第三十六条规则,对事端单位进行处分的绝地,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文昌安监局根据该规则绝地对林某某、孙某某作出处分,契合法令的规则。
此案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则,判定驳回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公司项目部司理林某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孙某某上诉,保持原判。